(一)深圳寶安區設備補貼申報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寶安區;
2、申報主體應按規定依法在寶安納統;
3、工業生產、技術改造實施地在寶安區;
4、企業以購置或改造生產設備(包括生產、檢測等設備;軟件、辦公、研發、組裝、配電、交通、環保等設備與工程、土建、服務等項目費用不在補貼范圍內)等方式實施技術改造;
5、一年內(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設備總投資額500萬元以上;
6、若申報“從本區企業購置生產設備”的相關補貼,屬于直銷的,要求設備銷售方為注冊地、納統地、生產實體均在寶安區的企業;屬于代理銷售的,要求設備制造方為注冊地、納統地、生產實體均在寶安區的企業。
(二)深圳寶安區設備補貼支持力度
1、對于購置寶安區以外企業生產的設備,按照設備購置價格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
2、對于購置寶安區企業生產的設備,按設備購置價格的40%給予一次性補貼;對于購置寶安區企業生產的設備部分,若同時滿足《寶安區關于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資助規定的(占設備總投資額30%以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補貼;
3、單家企業最高補貼1500萬元,且獲得各級財政給予的當年技術改造總資助金額不超過設備投資總額的50%;
4、本獎勵措施受企業2018年度納稅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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