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明區展會補貼申請條件
支持對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企業和園區。
2.在新區依法注冊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或對新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和文化創意產業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組織。
3.在新區范圍內申請的,經過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推薦并被市文博會組委會認定的文博會分會場和專項活動的申請企業。
4.經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批準的其他資助對象。
本條件所列的文化創意產業企業是指文化創意產值(營業收入)占企業總產值(營業收入)的51%以上的企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是指文化創意企業數量占園區企業總數的51%或文化創意總產值占園區企業總產值的51%以上的園區。上述第3、4條的,可適當放寬標準。
二、光明區展會補貼扶持力度
對參加經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展會的企業,給予實際發生費用50%的資金扶持,參加國內展會的,每次扶持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累計扶持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參加境外展會的,每次扶持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累計扶持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已享受其他財政補貼的,給予差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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